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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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