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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