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1)嘉*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程*的申请,被执行人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240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宋*应支付款项240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1)嘉*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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