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原告已预付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甲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甲与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卿*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