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辉南**利管理站与冷立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辉南*利管理站与被告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南县石道河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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