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辉南*利管理站与被告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南县石道河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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