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管理站与被告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南县石道河镇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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