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诉被告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区管理中心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公*区管理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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