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与被告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诉被告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区管理中心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公*区管理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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