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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戴显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孟*被告戴显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全部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全部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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