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诉被告邹*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区管理中心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公*区管理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戴**与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与被告常纯伍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与被告于秀*等二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上海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限公司与中冶**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戴显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公主岭**管理中心与被告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隋**与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海城**农经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诉王**、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