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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限公司与中冶**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冶*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贺群、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冶*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冶*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冶*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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