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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