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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