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诉被告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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