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辉南县**管理站与白凤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管理站与被告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南县石道河镇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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