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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大丰市**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大丰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海镇新圩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顾*申请再审称:顾*将两户改水安装材料费120元交给顾*,而顾*系大*公司、小海镇新圩村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已经订立两户供用水合同,大*公司应按约给顾*供水。大*公司以顾*第二户建筑物无合法产权凭证为由拒绝供水,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顾*损失,应予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未订立供用水合同,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顾*系小海镇新圩村2组村民。2012年,大*公司至小海镇新圩村组织实施城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时,小海镇新圩村给予了协助,并统一向本村所有农户按每户60元的标准收取了应由用水户自己承担的从水表口下端到户内管道的安装材料费。户外设施材料费、安装费无须用户承担。因顾*要求安装两户供水设施(一户为其住宅用水,一户为其搭建的鱼棚用水),2012年10月30日,顾*实际向小海镇新圩村交纳了材料费120元。顾*的第一户供水管网(住宅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已经完成,大*公司已正常向其供水。顾*要求安装第二户供水设施的建筑物(其自称为鱼棚,面积约20㎡)离其住宅较远,位于方大线公路旁的生产河边上,顾*至今尚未取得合法的建筑许可或房屋产权凭证。大*公司以顾*没有向其提交第二户供水开户申请,且顾*不符合二户开户条件,二户建筑物无合法产权凭证等为由,没有同意为顾*安装、开通第二户供水设施。2013年1月28日,顾*自行购买15塑管200米,价值360元,自请其他水工将水管安装铺设至其搭建的鱼棚中,后要求大*公司开闸送水,被大*公司拒绝。2013年4月19日,小海镇新圩村将预收的第二户户内管道安装材料费60元退给了顾*(汇付至户名为顾*,卡号为3209821701101000430446的账户)。

2013年6月17日,顾*诉至江苏*法院,请求判令大*公司、小海镇新圩村立即打开其第二户水闸,并共同赔偿材料费、安装费、误工费等计2000元。

江苏*民法院认为:本案供用水合同的适格主体应为顾*和大*公司。小海镇新圩村为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在本村顺利实施,为供水单位及本村村民用户(含顾*)做了一些协助性的工作。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小海镇新圩村的水工让其自购水管、自挖管道、安装二户用水设施,故其要求小海镇新圩村承担二户开闸送水及赔偿损失的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顾*交纳的第二户供水设施户内安装材料费(60元),该行为属于顾*希望与大*公司订立第二户供用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大*公司后,大*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直至小海镇新圩村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均未作出过承诺,而是明确表示顾*不符合二户申报、安装条件,拒绝为其安装、开通第二户供水设施,故顾*的该要约失效,即双方未形成第二户供用水合同关系。现顾*单方强行要求大*公司与之订立第二户供用水合同,无法律依据。顾*自购水管、自请他人挖管道、铺设二户水管,此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该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大商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驳回顾*的诉讼请求。

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盐商终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顾*与大*公司有无订立供用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大*公司在小海镇新圩村实施城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顾*希望大*公司为其开通两户供水,并向小海镇新圩村交纳应由用水户自己承担的从水表口下端到户内管道的两户安装材料费120元。但是,上述安装材料费并非大*公司收取,也没有证据证明大*公司委托小海镇新圩村收取安装材料费,因此顾*交纳安装材料费的行为仅是顾*希望与大*公司订立两户供用水合同的要约。此后,大*公司经审查认为顾*要求安装开通鱼棚的供水不符合开户接水的条件,已明确拒绝为其安装开通第二户供水设施,即拒绝顾*的要约,故双方之间的第二户供用水合同并未成立。同时,大*公司、小海镇新圩村也未要求顾*自行购买并铺设塑管,顾*为此支出的费用与大*公司、小海镇新圩村无关。综上,顾*认为其与大*公司之间已订立供用水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顾正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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