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诉被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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