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水利费339.20元及违约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