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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服务站与毕*新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与被告毕*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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