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水公司诉被告凌海市第一邮政储蓄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水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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