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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公司与台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98元,减半收取9499元,由原告*来水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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