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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广保洁中心、唯亭**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广保洁中心(以下简称“唯广中心”)、唯亭*委员会(以下简称“唯广业委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司委托代理人薛能、薛*、被告唯广中心与唯广业委会经营者及负责人归全男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清*司诉称:唯亭广场(原业主为苏州*限公司,后注销)在2011年4月完成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由原来总表结算改为由原告管理到户,但广场公共用水及消防用水水表登记在被告唯广业委会名下,水费、污水费由广场的物业被告唯广中心承担,被告唯广业委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唯亭广场消防水表产生了2604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欠费,也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但被告一直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水费2604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由唯广中心承担支付责任,唯广业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唯广中心、唯广业委会辩称:被告接受的时候是前期物业管理不善,对于原告起诉的水费有异议,这不是被告使用的,是漏掉的或者是水表不准造成的,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正常的开支费用被告都会支付,由唯广中心和唯广业委会支付。对于金额有异议,原告反复换过3次水表,其中有2次被告不知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苏州*限公司原系唯亭广场的业主,2010年12月3日,苏州*限公司(委托方)与本案原告清*司(受托方)签订《唯亭广场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由苏州*限公司委托清*司进行唯亭广场供水设施改造工程;供水改造只针对用户生活供水系统,对小区消防系统,受托方不得随意改动;受托方负责生活给水系统(庭院管、立管、用户表)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并收费到户;消防系统不在本次委托范围内,相关计量收费仍按照总表收取。2011年4月,清*司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对唯亭广场的供水设施进行了改造。2011年5月3日,苏州*限公司与唯广业委会向清*司提交《水表过户申请表》,申请由苏州*限公司将水表使用权转让给唯广业委会,由苏州*限公司与唯广业委会自行结清自来水增容费、用水预付款、排水增容费、污水处理预付款,自2011年5月起水费、污水处理费由唯广业委会交纳。清*司对水表过户申请予以同意。同日,清*司(供水人)与唯广业委会(用水人)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供水人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另侧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运维护管理。同日,唯*心(甲方)与唯广业委会(乙方)、清*司(丙方)签订《自来水、污水收费收款结算协议》,约定由唯*心委托唯广业委会缴付所指定地块的水费及污水费,唯*心与唯广业委会共同承担水费、污水费连带责任,清*司定期向唯广业委会报送每两月自来水使用量和污水放量的读数及收费额,由唯广业委会直接向清*司付费,唯广业委会如对收费额有疑问,可直接向清*司查询。

唯*心、唯广业委会对于清*司抄表核算出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消防用水水费26043.5尚未缴纳,唯*心、唯广业委会称对于水费金额不予认可的原因是因为水表不准和漏水。对于水表不准,唯*心、唯广业委会称清*司曾私下换过水表。对于漏水,清*司、唯*心与唯广业委会均确认漏水点发生在总表之后,根据合同约定总表之后的管道维修应由唯*心、唯广业委会承担。唯*心、唯广业委会未曾有偿委托清*司对消防用水管道进行维修。2013年3月1日,唯*心、唯广业委会发现漏水,并对消防用水管道进行维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唯亭广场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合同》、《自来水、污水收费收款结算协议》、《供用水合同》、欠费明细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水费。唯亭广场原业主系苏州*限公司,后业主变更为唯*心,根据《自来水、污水收费收款结算协议》,唯*心委托唯广业委会缴付水费,故唯广业委会系作为唯*心的受托人与苏州*限公司办理水表过户并与清*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在苏州*限公司将水表过户给唯*心之后,应由唯*心对此后的水费承担支付义务,唯广业委会基于三方结算协议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唯*心、唯广业委会虽对于水费金额不予认可,但其不能举证证明水表确实存在误差,亦不能证明水表抄数与实际用水量不符,对于漏水其亦确认发生于总表即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分界点另侧的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用水人承担,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唯*心、唯广业委会未举证证明曾有偿委托清*司进行维护管理,故对于漏水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清*司主张唯*心支付水费26043.5元,唯广业委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广保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有限公司水费26043.5元;

二、被告唯亭*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广保洁中心、唯亭*委员会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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