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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民委员会与石本乡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民委员会诉被告石本乡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远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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