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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元花与焦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焦*花与被告焦*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焦*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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