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焦*花与被告焦*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焦*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潘**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吕**与吕延续、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临朐支行与杨**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与许**、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宋**与曾**、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