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与被申请人刘**、刘**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和位于高密市夏庄镇的被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厂房及设备等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刘**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刘**、刘**所有的土地[高*用(****)第***号]、厂房、设备(详见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