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衣同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衣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柳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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