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衣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柳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孙**与薛**、哈尔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庞**与蒋同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何**、迟世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学艺与谢风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单瑞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仪明涛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