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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宋某某、孔某某、李*乙与陈*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宋某某、孔某某、李*乙诉被告陈*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四原告诉称,被告与我亲属李**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5日中午2时许,李*与被告陈*甲、朋友陈*乙、宫某某一伙四人在东关大街吃饭喝酒,于下午5时30分结束,席间喝酒3斤半许,后各自分开,我亲属李*骑摩托车酒后行至高速路东段30米处酒后摔倒当场死亡。2014年12月30日,经曲阜市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被告陈*甲于2015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000元,现被告陈*甲到期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下午14时许,原告亲属李*与被告陈*甲、朋友陈*乙、宫某某在曲阜市东关大街吃饭喝酒,于当日下午17时30分,后原告亲属李*骑摩托车行至高速路东段30米处,李*因酒后骑摩托车摔倒当场死亡。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曲阜市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被告陈*甲于2015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000元。被告陈*甲一直未履行,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款共计20000元。

另查明,陈**、宫某某也分别经曲阜市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宫某某分别支付四原告赔偿款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亲属李*与被告陈*甲喝酒,李*因酒后骑摩托车摔倒当场死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后原、被告经曲阜市某某镇人**委员会调解,由被告陈*甲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该调解协议系经人**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有双方当事人签字也有调解委员会盖章,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约定明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故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陈*甲支付原告李**、宋某某、孔某某、李*乙赔偿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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