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马*与被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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