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常*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随*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朱**等与郝**、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马*与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张**等与王**、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吕**与秦*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