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张**诉被告马一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顺通、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雷*、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