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英诉被告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英以与被告沈**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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