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诉某某建设**公司、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