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梁某某、喇某某、梁**、梁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与丁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张**等与被申请人张**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马来者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英诉被告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闫继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种某某与王某某、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