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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