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被告张**已将赔偿款支付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双方纠纷已解决,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薛**、薛**等与李**、王**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烈土旦与索*才让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培煜与李**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魏**、梁**与被告秦**、宋*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水*起诉被告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诉南木加等三人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蒲加羊、许显存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尖*某某诉被告才某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