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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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