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才仁尕、娜**、南木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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