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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培煜与李**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上诉人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分别予以退还上诉人牛培煜3055元、上诉人李**30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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