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上诉人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分别予以退还上诉人牛培煜3055元、上诉人李**30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