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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畅丰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日以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剩余赔偿款的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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