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薛**、李**、薛*、薛**与被上诉人李**、王**、西峡县**务有限公司、黄华山、黄**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薛**、李**、薛*、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薛**、薛**、李**、薛*、薛*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亦无异议,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薛**、李**、薛*、薛*撤回上诉及起诉;
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均由上诉人薛**、薛**、李**、薛*、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