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诉被告化隆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马**买其诉韩**、冶艾海买、**路太、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吴**与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多杰才旦与革命多杰、索安扎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么诉应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马*甲诉马*乙等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薛**等与李**、王**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烈土旦与索*才让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培煜与李**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魏**、梁**与被告秦**、宋*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