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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诉被告化隆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诉被告化隆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李**、李*乙、胡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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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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