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许**、毛**、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因与被告许**、毛**、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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