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白**、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1月24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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