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拉本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于2016年1月7日以本案在被告对原告伤害构成轻伤,已由公安机关受理查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杰杰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