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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东主才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主才让与被告许*、张**、宋**、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主才让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主才让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主才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即590元,由原告东主才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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