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蒲加羊、许显存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蒲加羊、许显存提起反诉。在此后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蒲加羊、许显存于同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杨**自愿撤回本诉,反诉原告蒲加羊、许显存自愿撤回反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蒲加羊、许显存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蒲加羊、许显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