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上少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4年0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20日,该犯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灌装货车,在上蔡县行驶至秦相路与蔡侯路交叉口处时,撞上被害人曾某某的轿车,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属特别恶劣情节。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董**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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