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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雪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4年03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23日,被告人许**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蔡沟乡林场路段时,撞上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逃逸。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236.09元。

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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