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3)邓*初字第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省沙河市第一货运车队损失1800元。宣判后,龚**不服提出上诉,南阳**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七月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八日止。该犯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龚**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9日3时,龚**驾驶晋AA6669号大型客车在二广高速行至邓州市境内,与前方李春虎驾驶的冀E833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乘坐人三人死亡、26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各被害人及其亲属均赔偿到位。龚**案发后叫他人报警,且一直在现场救护,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罪犯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监狱对罪犯龚**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湖北省宜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认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分析报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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