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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5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黄*无证驾驶粤B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坪山新区坪山东纵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东纵路470号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樊*驾驶的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樊*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樊*的死亡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胸肋部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前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避让措施操作错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笫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樊*驾驶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黄*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被告人黄*的家属已于2015年8月31日支付被害方丧葬费人民币4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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