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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汕尾**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柯*强驾驶粤NVF*小轿车从海丰县梅陇镇往后门镇方向行驶,途经G324国道梅陇镇厦港桥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碰撞同向程*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强没有及时设置安全标志,抢救伤员,致使跌倒在路面上的程*跃被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碾压,造成程*跃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停放在路面上的粤NVF*号小轿车被从汕头往广州方向张*驾驶的赣D39*号大货车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二次事故。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柯*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程*跃由碰撞及辗压的外力作用致头面部毁损伤及腹部损伤死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柯*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柯*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柯*强驾驶粤NVF*小轿车从海丰县梅陇镇往后门镇方向行驶,途经G324国道梅陇镇厦港桥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碰撞同向程*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强没有及时设置安全标志,抢救伤员,致使跌倒在路面上的程*跃被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碾压,造成程*跃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停放在路面上的粤NVF*号小轿车被从汕头往广州方向张*驾驶的赣D39*号大货车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二次事故。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柯*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程*跃由碰撞及辗压的外力作用致头面部毁损伤及腹部损伤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粤NVF*号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尾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程**、陈**达成协议,由中国太平洋**尾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7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海丰110警情信息表:2014年12月6日凌晨2时51分,群众用1581382*的电话报警称:在324国道往海城方向过了新安油站一公里处一辆小车撞到行人,人受伤,要求派员处理。凌晨3时08分,张先生(1367056*)重复报警称:在梅陇交警附近一辆货车与小车相撞,无人受伤,要求派员处理。凌晨3时51分,柯先生(1392524*)重复报警称:约半小时前,其驾驶卡罗拉小轿车先后与摩托车、货车发生碰撞,不清楚摩托车司机受伤情况,要求派员处理。

2.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4年12月6日凌晨2时45分,柯*强驾驶粤NVF*号小轿车沿国道324线从梅陇镇往后门镇方向行驶至梅陇镇厦港桥路段(G324线728KM+950M)时,车辆在超车过程中,碰撞同方向由程*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程*跃再次被其他车辆碾压,该事故造成程*跃死亡,小车及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柯*强在现场等待处理。随后被交警大队梅陇中队民警带至梅陇中队,在现场勘查完毕后,被我大队交管股办案民警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3.海丰县公安局后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柯*强是19*年*月*日出生。

4.被告人柯*强的驾驶证及粤NVF*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5.驾驶人、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6.关于粤NVF*号事故车及无牌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报告、照片。

7.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海公交认字[2014]第007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柯*强承担全部责任,程某跃、杨*贻不承担责任。

8.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汕公交复字[2014]第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9.本院出具的(2015)汕海法梅*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太平洋**尾中心支公司赔偿程某源、陈**(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41524.17元。

10.声明书及收据:中国太平洋**尾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70000元。

11.海丰县公安局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柯*强及被害人的家属,被告人柯*强及被害人的家属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二)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天平司鉴所[2014]法病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跃由碰撞及辗压的外力作用致头面部毁损伤及腹部损伤死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2014年12月6日凌晨零时左右,柯*强驾驶一辆小轿车载我去梅陇镇西市场附近的”望记砂锅粥”宵夜,吃完粥后约凌晨2时30分,柯*强载着我回后门镇,当时我坐在副驾驶室闭着眼睛想睡一下,不久,我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同时被车里的气囊碰到脸,我就被吓醒,车辆继续往前慢慢停下来,我和柯*强一起下车并走到路边,这时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撞到摩托车了,并对我说,我们去看一下,这时,我看到柯*强有打了一会电话,大概过了几分钟左右,停放在公路上的小轿车被后方的一辆大货车碰撞到,我们都被吓得呆在那里。过了30分钟左右,警察就过来了。

2.证人梁**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晚,我在后门镇红源管区村委会隔壁朋友阿*的家里打麻将,柯*强打电话叫我去梅陇吃宵夜,之后他驾驶一辆小轿车过来接我,我上了车后,我才知道在后排座还坐着一个人,那个人我是认识的,只不过不知道他的名字,之后我们便一起到梅陇镇内一间宵夜店吃砂锅粥,吃完粥后,我自己一个人拦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去我姐家睡觉,柯*强他们两个人去哪里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罗*的证言:2014年12月6日凌晨零时左右,我驾驶一辆闽A37*号大货车从东莞凤岗出发走高速路至后门镇下高速,沿324国道往汕头方向行驶,当车辆差不多到达梅陇路段夏港桥路段时,我看到前方汕头方向往广州方向斜着开过来一辆小轿车,我便马上跟对方变光提示,当我跟小轿车会车的时候,小轿车刚好停下来,我继续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后,我看到往汕头方向的路面上有一些塑料碎片,我便立即把大灯光变远光,看车辆正前方约十米左右的路面上躺着一个人,我马上踩刹车,车辆停住后,距离路面上那人大概有3至4米左右,我打开双闪应急灯,并向后倒车,这时从我的左侧超车往汕头方向过去一辆小轿车和一辆大货车,之后我便从左侧绕过去,我车到达桥上时,我就拨打110报警。当时我看到躺在路面上的那个人是躺在往汕头方向的机动车道上,稍微靠近公路边,距离前方桥有十多米左右,人是完整的,地面上我没有看到血迹。因为我看到路面上躺着那个人的时候,我便马上刹车,并打开双闪灯后退,再从人的左侧绕过去,我当时被吓着了,至于人会不会动,我没有仔细去看清楚。

4.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晚约19时,我驾驶一辆赣D39*号大货车从揭阳市出发,沿324国道往广州方向行驶,准备去惠东那里卸货,到了6日凌晨3时,当我车经过海丰县梅陇路段夏港桥时,我看到前方约50至60米左右公路面上停放着一辆打着双闪警示灯的小轿车,当距离到了20米左右,我便打左转向灯,并准备从小轿车的左侧超车,这时,相对方向刚好一前一后过来两辆大货车,并不断朝我变光,我担心碰撞到,只好向右大方向避让,结果就碰撞到停放着的那辆小轿车。小轿车被推落路边的水沟,我下车后一边打110电话报警,一边去看小轿车是什么情况,我看到车内没有人,旁边也没看到人,过了2分钟左右,从梅陇方向过来一辆小轿车,停在我车的前方路边,并下来一个人,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我说追尾撞到车了,他还问我车内有没有人,我说没有,之后他也拿着手电筒去找一下,过了10分钟左右,一辆警车和一辆**救队的拖车过来,**救队的人下来问我怎么回事,当时我还看到拖车里的后排座还坐着一位稍微胖一点的年轻人,没有吭声。警车上也下来两位警察,这时我到车上拿证件,过了一分钟左右,我看到又来多了一辆拖车停在那里,这时警察用手铐控制了三位年青人,其中有一位是坐在拖车上面稍胖的那位。警察把那三个人载走了。

5.证人程某飞的证言:我是在我弟弟程某跃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第二天才知道的,所以事故经过我不清楚。程某跃发生事故的行驶路线我不清楚,他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他自己的,他持有C1牌证的。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柯*强的供述:2014年12月6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粤NVF*号小轿车载杨**、锦胜三人从后门镇出发,到梅陇镇金福酒楼旁边的望记砂锅粥宵夜,到了凌晨2时30分左右,锦胜去他朋友那里,我驾车载杨**从望记砂锅粥店出发,从三路口出324国道,往后门镇方向行驶,当车辆到达324国道梅陇段夏港桥路段时,在超前方货车的过程中,碰撞到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事故后,由于车上气囊弹出来,影响到我的视线,所以车辆继续往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我便马上按双闪警示灯,并和杨**一起下车,我先跑到车头去看看是什么情况,发现车头的保险杆已损坏,并在车辆的周围找那被撞的摩托车司机,不过没有找到,接着我便打电话给我叔叔王*,并告诉他我开车撞到人了,王*叫我快点去找被撞的人。通完电话后,我和杨**一起往夏港桥走过去,走了五六十米左右,突然听到后方传来”砰”的一声,我便往回看,发现我的车辆被一辆大货车碰撞到,我和杨**都被吓得停在路边发呆。过了十多分钟,我便看到叔叔王*和我弟弟柯**一起过来。不久警察也过来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强在从事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柯*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柯*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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