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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驾驶青AXXXX号小型轿车沿西互线由北向南行至23km﹢500m处,分别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互助县塘川镇双树村村民雷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雷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刘某某、骑车人雷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到互**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接警记录、证人东某某证言、责任认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陈*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陈*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驾驶青AXXXX号小型轿车沿西互线由北向南行至23km﹢500m处,分别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互助县塘川镇双树村村民雷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雷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雷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到互**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接警记录、关于犯罪嫌疑人陈*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证明2015年4月24日21时19分,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互助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匿名群众电话报案,在宁互公路塘川镇什字村路段,一辆小型轿车分别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相撞后,向西宁市方向驾车逃逸,有人员受伤,请出警。同日23时45分,被告人陈*到互**警大队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场位于西互线23km﹢500m处;

2.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4月24日21时许,他骑着自行车沿西互线由北向南骑行,至事故地点时,他感觉车后部被撞了一下,随后昏迷。当他醒来后,围观群众告诉他被小轿车撞了,撞他的小轿车已驶离现场。他还看见在他车的北面道路西侧边沟处倒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北面不远处躺着一个人;

3.证人东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24日19时40分,他乘坐姑父陈*驾驶的小轿车沿西互线向西宁方向行驶,行驶当中他睡着了,突然他听到撞击声及陈*的尖叫声,感觉他乘坐的小轿车和什么东西相撞了,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瞬间出现了大面积裂纹,陈*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期间问陈*发生了啥事,陈*说车刚才不知撞在什么上了。到西宁后陈*将车停在互助路上,他用陈*的手机给其妻东某乙打了电话,东某乙赶来后,他们就到互助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陈*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刘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5.中国**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中国**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刘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证明肇事车辆青AXXXX号朗动轿车及奔野125-A二轮摩托车的受损程度及安全设施情况;

7.青海省公**究管理中心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陈*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8.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刘某某、骑车人雷某某无责任;

9.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书、收条、本院调查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刘*乙、被害人雷某某的笔录。证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赔偿被害人刘*某的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31280元,赔偿被害人雷某某的损失24261.69元,并已履行;

10.被告人陈*供述。证明2015年4月24日20时50分许,他驾驶自家的青AXXXX号小轿车,拉着东某某由互助县威远镇向西宁方向行驶,沿宁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在和相对方向一辆大货车会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一辆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他驾车逃离现场。23时45分,他和家人到互助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另外,本案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及雷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陈*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由于其真诚的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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