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秦**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118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1189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秦**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刑罚执行情况,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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